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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捐赠免征增值税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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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7 14: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个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如果需要进项转出的话那是否这个支持抗击疫情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捐赠人的负担:

例如我买进100元的物品税价合计113元用于捐赠,

按照以前我视同销售卖110元的话,我的实际捐赠税价成本合计是101.3元(因为进项可以抵扣)。

现在支持抗击疫情了免征增值税了,我100块钱的东西进项13元要做转出处理,那么我的实际捐赠成本却成了113元。

这样的话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是不是反而起不到支持抗击疫情的效果呢?

是我的理解有问题吗?请老师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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