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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使用税的交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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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8 14:39: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土地、房产使用税的交纳,是按实际取得权属证明时间计算?还是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我公司与对方已经签署转让协议并内部办理了移交手续,但权属证明正在办理未取得证件)即半年度时,是实际使用方交纳?还是权证拥有方交纳?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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