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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1: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企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运动会、比赛、文化成果展示、诗歌朗诵等活动差旅费是否应视为集体福利,支出关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处理?企业认为他们这个是属于企业文化建设,是完成上级部门下文安排的政治性任务,有些放在管理费用中办公差旅中开支,有些放在党建经费中开支,不是企业能自行安排的集体福利。应当是一种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行政管理性支出,所得税应当允许扣除,增值税进项也应当予以抵扣。另一问题,增值税对什么是集体福利是否有相关文件进行规范?
党建教育宣传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不得进项抵扣范围,用于党建教育宣传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