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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百万元购买了一处商铺合同价也为一百万元,在交易过程中税务机关给我评估了一百二十万元,我按一百二十万元缴纳了税收,税务机关给我开局了一百二十万元增值税普票,税务机关开具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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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1: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一百万元购买了一处商铺合同价也为一百万元,在交易过程中税务机关给我评估了一百二十万元,我按一百二十万元缴纳了税收,税务机关给我开局了一百二十万元增值税普票,税务机关开具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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