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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1: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地政府为落实惠民措施,1、为本地城乡居民老年人、残疾人、伤残疾军人提供免费乘公交服务,同时为群众全部实现城乡“1元”公交票价。政府审计视运营企业亏损情况,给予财政补贴。2、为解决学生上、放学安全,政府鼓励企业运行校车。为弥补承运企业运营亏损,政府对该企业校车购置及学生乘车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请问税务主管部门,以上两种情况,企业收取政府弥补企业运营亏损补贴时,是否需要向政府开具发票?具体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