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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1: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和生物等效性研究费(临床研究)、药品注册费,这些业务均发生在境外,没有境外人员入境,请问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如果要代扣代缴那相关附加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如属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3.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业务发生地的判断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