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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6: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一处商铺,合同价格为60万元,税务机关评估价格为90万元,双方按评估价格90万元申报缴纳了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一般纳税人B给购房人A开具了增值税普票60万元,次月A又将此商铺卖给了C,税务机关评估价仍为90万元,B纳税人应该按评估价90万元与发票60万元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还是应该按评估价90万元与上次评估价(上次申报缴税价格)90万元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1.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