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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6: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我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单位凭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
请问: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