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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6: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20年2号公文,增量留底和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我单位享受即征即退,于6月30日,将2019年11月取得的增量留抵退税缴回,现申报增值税,我单位该如何将缴回的税款反映申报表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