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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论保本还是非保本)持有至到期产生的收益均无需缴纳增值税,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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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6: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咨询问题: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论保本还是非保本)持有至到期产生的收益均无需缴纳增值税,理解是否正确?

我们认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银行理财归属资管产品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二条规定:“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因此,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属于资管产品的范畴。

财税【2016】140号文第四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二条明确“纳税人购入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财税【2016】140号文的发文背景和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金融活动中各类行为的纳税主体。资管产品底层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贷款服务类(信托产品)或者金融商品转让(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政策文件明确上述产品获得的收益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也就是说债权计划或信托计划利息由管理人全额缴纳增值税,而投资人获得的产品收益投资人不用作为纳税人缴税。

综上,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作为资管产品,银行作为资管人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取得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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