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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6: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为青岛市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房地产开发,但不是主营,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在济宁市取得一块土地,该土地一直未进行开发。目前我公司想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格转让给我公司在济宁的全资子公司。首先想咨询我公司开发票的话以什么名义开?是转让无形资产还是转让不动产?再就是想问我们是否需要在济宁市预交增值税?如果需要预交,税率是多少?是否有扣除项?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式9%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