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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4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公司购进生猪宰杀,然后销售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等组织,可以适用财税〔2012〕75号政策,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