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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七)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