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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中第七条、(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是否 适用以下情形:A居民企业100%控股B非居民企业;A居民企业与B非居民企业合资设立C居民企业,B占股比85%、A占股比15%。B将其所持C企业的85%股权转让给A企业。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企业重组业务涉及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