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机构所在地城建税5%,工程所在地城建税7%。增值税及附加税正常计提、预交,工程所在地按预交增值税的7%缴纳城建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附加税时,能否全额抵扣预交的城建税?当地税务局要求我司在异地预交的7%的城建税只能按5%抵扣,异地多交的2%不允许抵扣,这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哪条政策支持?谢谢
根据财税〔2016〕74 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