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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按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答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要在经营地办理报验、反馈。
3.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需要预缴三项附加税费,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具体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