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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关于开展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的通知》我司符合(四)纳税人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的情形,想申请补办理减免2017年.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88.88万、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64万已按时申报缴纳,2017年应交房产税133.57万元、2018年应交房产税177.8万元均已申报,但无资金并未缴纳,并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2018年当时对政策的不够了解透没有及时享受纳税人困难减免政策,当时只是粗略咨询了大厅人员,得到回复是无相关减免政策,办理不起来,以为是本地无法办理相关政策。企业目前已出租房屋为主,4幢厂房目前出租24%,主要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无生产经营,还要承担近500税款,目前还有100多万滞纳金,企业实在无力缴纳税款。
4、可否将已入库2017年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款抵减即将缴纳的房产税款,或者享受退的政策,企业用来缴纳房产税,缓解房产税的压力。
1.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税务文件中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可抵减房产税的规定。您的企业是否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需结合实际情况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