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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与2017年购入用于经营的房产,该房产交付公司使用后,公司按购入房产的价格计征房产税。公司购入房产后对该房产进行装修(装修时间半年),公司与装修完成后,该办公大楼搬入使用,试问 该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在公司搬入使用的次月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不应以公司装修费转固时间为准)。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