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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0:5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