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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30: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准备转让一块2009年取得的不动产,但是由于以前的凭证意外丢失,无法提供当时取得这个不动产时的所有票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现在我公司无法提供当时购进的发票,能否以评估价格(历史成本)或者当时账务上的成本数据来作为扣除?或者应该怎么计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