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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属于嘎查、苏木所属的土地(企业用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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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0:5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190号)规定:“  一、建制镇的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矿区的征收范围: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规定,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规定:“一、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和农牧民居住用房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房均征收房产税。二、工矿区房产税征收范围: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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