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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原有的土地房屋已移交本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公司准备注销,已移交的房屋土地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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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0:5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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