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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31: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是指缴费人的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范围内,根据《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
武汉市范围内,2020年度审核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