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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义务教育金”形式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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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31: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义务教育金”形式,请问,该义务教育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1、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能否作为土地成本项目在增值税中做销售额递减?

3、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列入土地出让金列进行清算扣除?

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属于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义务教育金”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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