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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31: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川国税函(2015)290号
四、对于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的“三证合一”换证户,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国税机关在鉴定、验看加盖有该发票专用章的票证时,承认其法律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