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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是北京建筑企业,预备在山西大同承接一EPC项目,业主要求合同将设计,施工,大型设备购买签订为EPC
合同,则我司需要向业主提供6%的设计发票,9%的建筑服务发票以及13%大型设备销售发票,由于我司主业是建筑服务,大型设备也是从机械厂商购买获得,请问贵局是否认可此类发票开具,我司是否有纳税风险?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