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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之间转让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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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31: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非居民企业之间转让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权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吗?

法规依据分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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