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分公司已注销,总公司开具发票问题

gg2.jpg

2021-8-26 11:43: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咨询下,前期我司与一家分公司有一项围墙改造工程,后面工程完工后,对方分公司已注销,后面可以由他们总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给我们吗?需要对方提供哪些资料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请遵照执行。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发票开具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