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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19: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是否可随时由一般计税方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满36个月如何界定?简易计税满36个月后是否可以再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未查询到其他规定,具体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