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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2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计算出限额之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故我想请问,该限额是企业以后所有年度可以弥补限额的总数,还是可以在剩余的结转年限内(5年,非高企),每年按照被合并企业实际亏损额与限额孰小值,在对应年度弥补亏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