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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2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公路路产损毁赔偿费与道路通行费一并收取,则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单独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