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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5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2017年开始自建办公楼及厂房,后期建成后用于出租,其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是按照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抵扣?
2、若是分两年抵扣,因在建超过两年,未发生经营业务,其剩余进行税额还能进行认证抵扣吗?(为未有经营业务,进项税暂未认证抵扣)
3、公司租赁的办公室,进行的装修费和采购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抵扣吗?是按照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抵扣?
4、公司建造的车棚,用来停放公司车辆,对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5、上述车棚是归属于固定资产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在四万元左右。折旧年限是是多少?
6、电梯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3. 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全文失效)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6.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