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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双方根据市场因素重新约定:即日起重新编制预算价,该项目剩余工程量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请问:2019年10月起工程价款是否可以开具9%税率专票?9%税率专票是否符合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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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9:30: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咨询一下: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材料,乙方清包劳务,实行简易计税,乙方开具3%税率专票。2019年10月双方根据市场因素重新约定:即日起重新编制预算价,该项目剩余工程量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请问:2019年10月起工程价款是否可以开具9%税率专票?9%税率专票是否符合财税[2017]58号文?希望平台尽快回复,谢谢!



根据您所述情形,从整个工程项目来看,2016年-2019年期间,甲方(建设单位)已经采购了部分材料了,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整个项目都要适用简易计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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