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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9:49: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10年前办理的集团登记证,当时子公司较少,现在比办证时新增好几个子公司。
请问:现在新增的子公司能享受“统借统还业务”的借款利息免交增值税政策吗?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二十一、关于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应以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