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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9:57: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划拨取得科教用地,并办理了土地让和房产证。现需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到有限公司名下,并由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请问:
1、转让地上建筑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如需缴纳土增,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作为土地成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