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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4:58: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新聘一保洁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月报酬5000元,每月单位为其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请问是否需要其个人提供发票给我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规定:“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