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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4:58: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请问附加税何时退回,或在何时抵减?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2019年度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300万元。2020年5月交付并确认收入,补缴增值税200余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在5月所属期抵减已退税的300万,抵减后无需缴纳附加税?因我司申报时未抵减,是否可以重新申报,并退回已缴纳的附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