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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价格条件之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对于普通住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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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0: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安徽省关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合肥市政府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于2011年取消了价格条件,请问在2011之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对于之前已经销售的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免税的问题上是否只需考虑容积率和面积条件?还有,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该文件能否提供一下,作为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您可以向合肥市相关部门核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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