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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结转抵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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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淮南市的一家房产企业,现在我公司关于预缴增值税结转抵税存在疑惑。例如我公司去年预售10栋楼的收入已经预缴增值税,在今年有8栋楼竣工验收结转收入,是否应该从预缴增值税里扣除相应的8栋楼的预缴增值税抵减本期结转收入的8栋楼的增值税?但是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过程中,附表四里的预缴增值税没有抵减完全的话,那么进项税额也无法在当期抵扣。对此感到疑惑,还请老师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情形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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