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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降的优惠没享受到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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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0:43: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税率下降的优惠没享受到的补救措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份签署的2019年1月日到2019年12月31日分月度的商品购销合同,本来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供应方(卖方)就是不愿降低税率的2.59%的资金,企业经营非常困难,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要求税务局退税呢?如何拿到这个减税的优惠款项呢??


    新旧税率适用应下列不同情形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发生应税行为但先开具了发票也发生纳税义务)。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视同销售货物(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九)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您应根据具体业务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税率,2019年4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税率。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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