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9-10 10:33: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于2020年7月8日向贵局咨询“向政府无偿移交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的事宜,同样的问题贵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截然不同,到底我们该怎样执行?国家税务总答复详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