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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2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适用上述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