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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2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需接受相关处罚。现行税收政策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外,针对普票丢失如何处理没有统一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方面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