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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 非 地下人防设施 建造的地下车位,一次性收取了车位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了50年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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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1:5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 非 地下人防设施 建造的地下车位,一次性收取了车位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了50年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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