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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10:2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因业务调整需转租部分商铺店面,转租部分含原有装修设施及家具空调,且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电费,为简化核算,我单位准备在合同中约定每年只固定收取租金费用,原有设备设施使用费、商铺物业费、水电费等均不再向对方收取。
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只开具9%房租发票即可?我公司取得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的进项发票能否全额抵扣?
1.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物业管理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6%;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3%;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
2.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