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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买的一辆小汽车自用,我们不是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时进项税没有抵扣,2020年1月卖掉,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卖价/1.13*0.13)计算增值税,还是按简易计税(卖价/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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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10:1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们2010年2月买的一辆小汽车自用,我们不是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时进项税没有抵扣,2020年1月卖掉,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卖价/1.13*0.13)计算增值税,还是按简易计税(卖价/1.03*0.02)计算增值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你司购进小汽车时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且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现在销售应按不含税销售额*13%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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