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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收款人的小额零星支出,少量多次超500元了,能否凭收据,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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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10:9: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每月都会有吊车费的支出,固定找一个人,吊装一次300元,每月得发生5-10次,费用在1500-3000元之间,按次结算。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每次支出300原小于起征点500元,是否可以凭收据(载明收付款方,收款方身份信息,项目,金额,日期等)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扣减额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6〕64号)规定:

    一、 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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