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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10:8: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不动产由法院拍卖,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因前提条件不明确,以自然人销售非住房给自然人为例,销售方和购买方分别涉及以下税费:
一、销售方:
1.增值税:税率5%。
2.附加税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以及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采取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5.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对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二、购买方
1.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您可根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