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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10:30: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城建税及附加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想咨询两者是否矛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执行哪项规定?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总局文件规定执行,所有税种依次扣减在限额内享受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