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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1:4: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公司将自有房产,低价出租了员工,收了款开了租赁发票,请问如何计缴房产税?是否仍按如下解答执行?
请问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企业无租金收入或免费给职工使用也可以按此文件执行吗?
答:对于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无论是以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均按房产原值减征50%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因此对于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无论是以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均按房产原值减征50%计算缴纳房产税。